(2017)皖0103执2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合肥禄洪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禄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禄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作出(2016)皖0103执130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管理局的债权1008695元。现因本案在执行期间,依法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