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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云际嗨游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人兄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云际嗨游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人兄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73号申请人:青岛云际嗨游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14号1号楼31户。法定代表人:魏立强,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华人兄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1号甲C2-6116室。法定代表人:郭勇。申请人青岛云际嗨游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人兄弟文化��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人兄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