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3执545号被罚款人:郑忠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606063211吴雪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10193222。黄建慧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211153217。徐慧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710033245。郑忠良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07203218。虞春连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403242627。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忠华、吴雪芬、黄建慧、徐慧霞、郑忠良、虞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忠华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上述六人各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