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与肇庆市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怀集县怀城镇小桥人家茗点居餐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966号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红卫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4MA4W09GL13。经营者:欧木保,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水闸路**号内(3号楼二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04007551D。法定代表人:罗秋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路18号步行街大堂第二层、第三层第一区。经营者:陈锦珍,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舸,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以下简称欧阳冰冻食品店)与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小桥人家)、怀集县怀城镇小桥茗点居餐厅(以下简称小桥茗点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冰冻食品店经营者欧木保,被告肇庆小桥人家法定代表人罗秋成,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冰冻食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和小桥茗点居餐厅支付所欠货款78386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前,原告一直给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供应冰冻产品,货款由被告肇庆小桥人家支付,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以筹备肇庆大旺分店资金周转为由,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17日共拖欠冻品货款78386元,于2017年4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亲笔签名立下欠条,欠条中承诺,货款分三期还清,即2017年5月、6月、7月,每月还款不低于贰万元(20000元)。直至2017年6月20日止,被告肇庆小桥人家、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实欠原告货款78386元,可根据欠条中承诺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2017年5月已过,被告肇庆小桥人家并没有按照承诺中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欠款分期还款约定,判令被告肇庆小桥人家、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一次性偿还原告全部货款。肇庆小桥人家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还款问题,希望双方能够和解。由于公司目前资金短缺,无办法一次性偿还货款,希望分期付款。小桥茗点居餐厅辩称,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是2015年12月28日由经营者陈锦珍个人出资登记成立。本案中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不是适合的被告主体,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两者之间拖欠货款的分期买卖关系。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与原告及被告肇庆小桥人家之间都没有任何一笔欠货款的法律关系。从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从未拖欠原告任何一笔货款。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也从来没有向原告出具过任何欠条或者承诺书。对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涉及纠纷都没有关系。被告小桥茗点居餐厅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前,欧阳冰冻食品店一直给小桥茗点居餐厅供应冰冻产品。2017年4月17日,经肇庆小桥人家和原告双方结算,肇庆小桥人家立下“还款计划”给原告,载明“今欠怀集欧阳冻品货款78386元,现定还款如下:2017年8月30日还清,并在5月、6月、7月每月还款不低于20000元”。肇庆小桥人家和罗秋成并在上述“还款计划”上盖章签名。之后肇庆小桥人家并没有按照承诺书中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告遂请求解除承诺书,并要求肇庆小桥人家和小桥茗点居餐厅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货款78386元。另查明,原告并未与小桥茗点居餐厅签订买卖合同;肇庆小桥人家称其公司与小桥茗点居餐厅是供货关系,是该公司委托小桥茗点居餐厅工作人员收货,但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院认为,被告肇庆小桥人家经与原告对账结算后立下还款计划书,确认欠原告货款78386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承诺约定分期付款,但肇庆小桥人家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现请求解除承诺约定,要求肇庆小桥人家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小桥茗点居餐厅的责任承担问题。小桥茗点居餐厅虽是收货人,但原告并未与小桥茗点居餐厅签订买卖合同;而肇庆小桥人家称其公司与小桥茗点居餐厅是供货关系,是该公司委托小桥茗点居餐厅工作人员收货;且还款计划书中小桥茗点居餐厅均未签名或盖章确认,因此原告要求小桥茗点居餐厅与肇庆小桥人家共同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支付货款78386元;二、驳回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欧阳冰冻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肇庆小桥人家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