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大良与寿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大良,寿南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577号原告:卢大良,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告:寿南山,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原告卢大良与被告寿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卢大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大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大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大良负担。审判员 余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