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唐立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唐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926号申请人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法定代表人周志斌。委托代理人袁英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唐立波。被申请人唐立波,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唐立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20日由中国广东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7)穗仲莞案字第8431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粤0306财保306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唐立波价值人民币460000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光明支行41×××30账号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丰稔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的机器设备。以上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6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刘 妍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