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9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斌与董琴娟、许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董琴娟,许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256号原告:周斌,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琴娟,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许祖恩,男,194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斌与被告董琴娟、许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0元,由周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