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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489号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53949347A。法定代表人邱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全存,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邓勇。被告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李善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246.5元,剩余12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居琴打印人:周惠荣校���人:杨居琴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