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胜聪、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胜聪,林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余胜聪,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建忠,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胜聪与被执行人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胜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胜聪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余胜聪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