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劲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647号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劲松,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