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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8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执行费512元。但被执行人卫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