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吉广与被申请人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吉广,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100号申请人:杜吉广,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被申请人: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杜吉广与被申请人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3日16时10分许,张吉峰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济聊一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Km+900m处时,与沿济聊一级路由西向东行驶向左拐弯杜吉广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吉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吉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杜吉广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系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申请人杜吉广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永明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杜吉广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茂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