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3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诺达铁氟龙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邱术红。被执行人广州市兴威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利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928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