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智舜、陈倍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智舜,陈倍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6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黄雪希,该行职员。被告黄智舜,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倍分,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智舜、陈倍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黄智舜、��倍分与原告正在庭外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78元,减半收取计250.39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叶宜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