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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靳福生与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福生,李建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78号原告:靳福生,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李建立,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福生与被告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福生负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