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靳福生与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福生,李建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78号原告:靳福生,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李建立,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福生与被告李建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福生负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