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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85号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925034XC。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银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039025XD。法定代表人:何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