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晓波、毛力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波,毛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晓波,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毛力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波与被执行人毛力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毛力军名下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南雷路255、257、259、261号房地产。2017年7月13日买受人魏桂荣(公民身份号码:)以4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毛力军名下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南雷路255、257、259、26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第094**号]归买受人魏桂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桂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魏桂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