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阿比石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比石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川34刑更610号罪犯阿比石西,女,1967年7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比石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以罪犯阿比石西不符合罪犯考核报请减刑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请求撤回罪犯阿比石西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撤回对罪犯阿比石西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