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峰与被执行人姚晶杰、李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峰,姚晶杰,李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立峰。被执行人:姚晶杰。被执行人:李树春。(2014)沙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晶杰、李树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