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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峰与被执行人姚晶杰、李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峰,姚晶杰,李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立峰。被执行人:姚晶杰。被执行人:李树春。(2014)沙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晶杰、李树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