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光胜、朱恒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光胜,朱恒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光胜,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超,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恒国,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光胜因与被申请人朱恒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3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光胜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通过李家、许吉庆的证言,能够证实借款人李家、许秋红出具的欠条中包含申请人的432000.00元本息,借款人自愿用四辆车做全部借款的抵押物,抵押财产被出售后变卖所得财产,也应归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有,被申请人全部据为己有,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故本案应为侵犯财产权纠纷。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朱恒国提交意见称:本案中罗光胜与朱恒国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朱恒国亦没有获得罗光胜的利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光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罗光胜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朱恒国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罗光胜在原审中提供的借条及协议书,不能证实其与朱恒国之间有借贷关系,也证实不了双方存在共同出借关系,亦难以推断出罗光胜所主张的就涉案注明出借人为朱恒国的借条及案外人李家、许秋红确认与朱恒国成立抵押关系的协议书,事实上另形成有罗光胜与案外人李家、许秋红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审查中,罗光胜提交的其与朱恒国妻子李艳于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22日的短信息截图一宗,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下,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罗光胜本案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向适格主体主张权利。综上,罗光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光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