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立波与张凤习、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波,张凤习,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465号原告:冯立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张凤习,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市中区。被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北侧S4679号。法定代表人:李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波诉被告张凤习、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