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梅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梅,女,生于1970年3月31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达州市通川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2010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啸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梅与他人逛至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江南布衣女装店。被告人赵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一件短袖上衣和一条裙子。该店工作人员发现被盗后追出店外将被告人赵梅等人挡获,追回了被盗的上衣和裙子。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衣和裙子价值人民币30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表、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赵梅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梅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梅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莫洪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晓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