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跃强与孙富平、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强,孙富平,武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581号原告:王跃强,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孙富平,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武亚飞,女,3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孙富平之妻。原告王跃强诉被告孙富平、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强诉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富平和原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尚有30000元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10000元,余款拒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跃强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红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