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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学福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学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77号原告:舒学福,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学福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其余欠款承诺2017年8月底偿还,现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