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福喜、李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喜,李玉珍,茌平县校通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245号申请人:陈福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李玉珍,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茌平县校通公交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陈福喜、李玉珍诉被申请人茌平县校通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福喜、李玉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校通公交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大型专用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1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茌平县校通公交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大型专用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陈福喜、李玉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