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建只与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只,张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73号原告郝建只,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张红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安阳县。原告郝建只与被告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建只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郝建只负担。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