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旺来与李春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旺来,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春香,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何旺来诉被告李春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9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春香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旺来赔偿44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李春香负担20元。因李春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何旺来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未执行标的为44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