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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程凯、肖春桃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程凯,肖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南路50号。负责人李正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凯,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肖春桃,女,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系被执行人程凯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凯、肖春桃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李志辉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