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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柯桥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柯桥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恒柏制衣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负责人:史杰文。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长通畈,组织机构代码:71258614-2。法定代表人:徐仁良。被执行人:绍兴恒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夏履镇,组织机构代码:60961167-X。法定代表人:夏柏潮。被执行人:徐仁良,男,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瑛,女,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恒柏制衣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详细排查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恒柏制衣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恒柏制衣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DA52**、DA8167的依维柯汽车,两车均系1998年出厂,目前已经登记注销。徐仁良、王瑛系香港公民,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现本院已经对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除此以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