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李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59号原告: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献荣,居民。系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艳,1983年1月23号,居民。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沭伊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