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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筱红与吴才龙、徐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筱红,吴才龙,徐关兴,蒋波,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557号原告王筱红。委托代理人孙毅,浙江三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才龙。被告徐关兴。被告蒋波。法定代表人徐关兴。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吴才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筱红诉被告吴才龙、徐关兴、蒋波、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筱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才龙、徐关兴、蒋波、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筱红撤回对吴才龙、徐关兴、蒋波、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86元,减半收取68493元,由王筱红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詹新月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