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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博、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博,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翟洪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博,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水果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德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洪仓,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好日子家电有限公司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博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张德存、翟洪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2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