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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千林与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千林,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33号之二申请人:严千林。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项目部。负责人:孙格饶登。申请人严千林与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严千林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项目部名下总价值相当于8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4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新都支行,账户:22824101040023970,该账户为轮候冻结,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贵阳油榨街支行,账户:521213000018010010274,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于2017年3月31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账户:00000107052613144,账户余额为20.01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巩 杰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