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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云光、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光,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光,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负责人:李仁忠,职务主任。上诉人张云光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光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云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