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文秀与被执行人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秀,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林泉县庞营镇韩老家行政村前寨***号。被执行人胡新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村胡庄组**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秀与被执行人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新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胡新建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