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文秀与被执行人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秀,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林泉县庞营镇韩老家行政村前寨***号。被执行人胡新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村胡庄组**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秀与被执行人胡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新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胡新建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