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合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合印,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军,孔翠芳,刘玉青,刘志亮,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桥西。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合印,男,住沙河。被执行人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法定代表人:刘玉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军,男,住所地沙河。被执行人孔翠芳,女,住所地沙河。被执行人刘玉青,女,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刘志亮,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付美英,女,住沙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合印、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军、孔翠芳、刘玉青、刘志亮、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付美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合印、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军、孔翠芳、刘玉青、刘志亮、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付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美英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