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侯太山、杨立雪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424号原告侯太山,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杨立雪,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侯淑贤,女,201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立雪。原告侯淑蕾,女,201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立雪。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侯太山、杨立雪、侯淑贤、侯淑蕾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