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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海源诉西宁尚名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源,西宁尚名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726号原告:黄海源,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被告:西宁尚名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潘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黄海源与被告西宁尚名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海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退还黄海源。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