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纪宇萌与天津市乐天园游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宇萌,天津市乐天园游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139号原告:纪宇萌,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乐天园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南侧上谷商业中心2号楼地下一层B9、B10。法人身份代表:李彤,该公司经理。原告纪宇萌与被告天津市乐天园游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纪宇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宇萌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纪宇萌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宋  国  旺人民陪审员 孙  慧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少  鹏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