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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负责人:黄伟远,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申请执行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鲁1524执48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我公司在华夏银行聊城柳园支行的存款5820955.73元,该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明显错误,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17)鲁1524执482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已扣划的存款、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辩称: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鲁1524执482号执行裁定书采取的这些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查明: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7)鲁1524执保12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聊城柳园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942745.31元。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阿支行持本院(2017)鲁152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同时采取措施,作出(2017)鲁1524执48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聊城柳园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820955.73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同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其它账户的冻结。该案于2017年5月16日执结。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该案(2017)鲁1524执482号于2017年5月16日执结,而异议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故其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史传利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