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邱旭芳,牛振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60号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贺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相杰、李信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旭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沙河镇沙河路***号,现住重庆市。被告:牛振娥,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8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