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钟芳伟与邝小静、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芳伟,邝小静,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494号原告:钟芳伟,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邝小静,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寻乌县。被告:吉强,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芳伟诉被告邝小静、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芳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芳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钟芳伟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赖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剑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