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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钟芳伟与邝小静、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芳伟,邝小静,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494号原告:钟芳伟,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邝小静,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寻乌县。被告:吉强,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芳伟诉被告邝小静、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芳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芳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钟芳伟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赖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剑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