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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长兴、黄光杰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兴,黄光杰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长兴,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7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光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光杰、林长兴经事先约定,携带电瓶、变频器、竹竿等物品至苍南县龙港镇民主村办公楼旁制作成电鱼工具,后在民主村的新垟河及民主村376号旁桥头下文昌阁河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经查证,新垟河、文昌阁河属于江南河网禁渔区,且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属于禁渔期。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群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内陆水域实施临时禁渔期的通告及宣传照片、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复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长兴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长兴、黄光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长兴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黄光杰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长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光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变频器1台、电瓶1组电击杆2根,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