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锋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162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贤,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176号佳兆业可园会所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2759795。原告李锋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程蕾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并向原告李锋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李锋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19.1元,逾期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李锋于2017年7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锋在明确知道不按期缴纳诉讼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锋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