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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玉玲与常滨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玲,常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焦玉玲,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启街**号。被执行人:常滨海,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启街**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焦玉玲与常滨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8703.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