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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聂朋涛、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朋涛,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50号申请人:聂朋涛,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被执行人: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608131H。法人代表:王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朋涛与被执行人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国轩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