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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新香、朱有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香,朱有胜,朱美林,朱某,陈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香,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朱有胜,男,194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朱美林,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陈恩庆,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香等与被执行人陈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868元,被执行人陈恩庆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