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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2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邵长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的范围只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却用民事裁定书对此案的判决主文进行更正并增加判项,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锋审判员  丁剑峰审判员  杨凯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那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