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县某商贸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某县某商贸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51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某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县某商贸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谢某某自愿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