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与朱香唐、钱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朱香唐,钱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住所地灵璧县灵城解放街1号,注册号341323000005859(1-1)。负责人:李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春,员工。被告:朱香唐,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钱威,男,47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与被告朱香唐、钱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鹏程 更多数据: